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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潮青| 从南兴天虹到联塑集团,标杆参访×思想碰撞:百名青年企业家的“创新一日”

为深化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互鉴,拓宽青年企业家商业格局与战略视野,11月4日,顺德潮汕商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携手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与龙江青年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标杆企业参访活动。逾百位青年企业家共同走进行业领军企业——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探访其发展脉络与创新实践,并通过进行深度思想碰撞,共探成长之道。  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理事、潮青副主任温慎泼,会员、潮青委员赖文科,秘书长林纯及会员、潮青代表共约30人积极参与本次联谊交流活动。探秘“黑灯工厂”的品质坚守与智造革新活动首站,学习团抵达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从顺德本土崛起的食品行业标杆,南兴天虹在全球坚果领域成就斐然,其新建成的总部基地更被誉为亚洲规模领先的坚果加工食品产业高地,堪称行业“黑灯工厂”典范。青年企业家一行实地观摩烘烤生产线与大包装车间,系统了解从原料甄选到成品出厂的全流程作业。参访过程中,大家不时驻足交流,深入探询企业在工艺优化、质量管控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对南兴天虹“以品质立本、以创新致远”的发展路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领略自动化转型的智造实践随后,参访团走进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管道行业的领军者,联塑的发展历程与转型实践为青年企业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在联塑印象馆,沉浸式的展示系统呈现了管道产品在生态城市与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生动诠释了企业“构筑美好人居环境”的使命担当。步入自动化生产车间,智能设备高效运转,机器人精准完成搬运、打包等工序,产品最终汇入立体化仓储系统,整个流程尽显智能化生产的卓越效能,令在场企业家深切感受到数字化转型对生产效率的全面提升。二代力量解锁创新密码随后,一场聚焦“二代力量如何解锁企业未来创新密码”的青年梦“享”讲堂如约而至。本次讲堂特邀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先生担任主讲嘉宾。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二代接班人,黄展雄先生自2012年归国后便扎根联塑,亲历企业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并于2025年5月正式出任执行董事,以新生代视野为企业持续注入创新活力。他以自身实践为蓝本,围绕家族企业传承、新技术融合与市场趋势洞察等维度展开深度分享。其观点凝结实战智慧与前瞻思考:创业须守正初心、广聚良才;深耕业务须扎根基层、勤调研;勇于试错,在经验沉淀中铺就成长阶梯;而实现创新破局,核心在于管理革新与认知迭代。他强调,作为青年企业家,既要坚守企业根基,更要以敏锐眼光捕捉时代机遇,在稳健经营与突破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黄董句句真知灼见,尽显青年领军者的思维深度,为在场企业家带来丰厚启迪。共探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之道为进一步深化交流,凝聚发展共识,活动特别设置“对话·新视野”环节。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北滘青企会长黄剑飞,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刘建国与龙江青企会长、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同台对话,围绕“传承与创新的动态平衡”“新时代用人之道”“接班传承与创业破局的双向赋能”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碰撞思想火花。在“用人之道”的议题探讨中,黄展雄结合联塑集团实战经验,以“小语种人才定向培养+领航计划体系化赋能”为典型案例,清晰阐释了企业通过差异化人才布局精准匹配市场需求、抢占发展先机的实操路径,让抽象的人才管理理念转化为可借鉴的落地方案,引发在场企业家强烈共鸣。对话现场,各位嘉宾立足自身领域进行分享,形成观点互补的多元视角:商会潮青主任姚晓芳深植潮商“敢闯敢拼、务实笃行”的精神基因,结合家族企业传承与个人创业成长的双重经历,分享了青年企业家在守正与创新中的实践智慧;北滘青企黄剑飞会长从服务青年企业家的平台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二代接班群体的传承痛点与白手创业群体的突破难点,提出针对性支持思路;北滘青企刘建国常务副会长则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经验,客观分析了青年企业家在风险预判中的敏锐优势与经验短板,给出兼具理性与温度的优化建议。互动环节中,商会潮青代表陈伟彬、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梁志锐分别围绕“二代企业家成长路径系统规划”“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的创新策略”等实际问题提问。嘉宾们结合实战案例给出可落地的解决方案,让交流成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情谊联结·青创联动活动尾声,为纪念本次相聚、延续三方情谊,顺德潮汕商会与北滘青企协会代表分别向龙江青企会长黄展雄赠送了精心准备的纪念礼品,这份心意既承载着三方的真挚情谊,更凝聚着青年企业家群体深化联动、携手发展的共同期许。  潮商向来以“聚能而兴”为精神内核,未来,顺德潮汕商会将持续以会员需求为核心,深耕“纽带”职能,打造更多有温度、有干货、有高度的跨界交流平台,让潮商精神与顺德企业家精神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青年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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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第10期】--这些经典案例,赶紧看!
发布时间:2022-05-26 阅读:2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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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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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案发时,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35楼家里的阳台扔下,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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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2013年,王某和史某未婚同居并生育一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随母亲史某一起生活至今。近日,父亲王某向法院起诉争夺王小某的抚养权。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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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3、居住权案

王某某和与李某早年离婚,两人所育之女王某随王某某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某与张某再婚,王某称张某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起诉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辩称,涉案房屋是王某某与其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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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江某向妻子坦白,其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称,江某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李某其患艾滋病的事实,李某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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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适用民法典离婚案

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于2011年分居生活,张某分别于2015年4月、2020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缪某于2015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应根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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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王某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王某在车内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该车突然刹车系统直接因果关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854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搭乘被告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272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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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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