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由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带队,普青学习团一行40余人来到顺德,与20多位顺德潮青代表展开交流互动,共同奔赴一场兼具温度与深度的成长之约。在学习活动开始前,顺德潮汕商会秘书长林纯与普青副主席兼秘书长张浩帆分别介绍了双方参会代表及商会概况,帮助两地潮青快速熟悉彼此、增进了解,为后续的深度交流与资源联动做好了铺垫。随后,顺德潮汕商会轮值执行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上台发言。她首先对普青代表团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两地潮青携手共进、共促发展的真诚期许。发言充分传递了顺德潮青的热情与诚意,也进一步凝聚了双方的合作共识。青年梦“享”讲堂本次活动上,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以“个人IP打造”作专题分享,以自身实战经历为切入点,生动拆解了个人IP的构建逻辑与影响力裂变路径。在短视频创作方面,罗会长带来了极具实操性的干货:从怎么拍好一条短视频讲起,详细拆解了“开头钩子如何打造、题材如何选取”,强调前3秒必须抓住注意力;中间内容要高密度信息输送,让观众持续获得价值;最后结尾如何巧妙引导点赞、关注或转化,整套方法论环环相扣。他同时指出,做短视频的核心不止是获取流量,更在于持续建立信任,让观众从 “刷到你” 真正走向 “相信你”。课程结合真实案例层层剖析,观点直击核心,现场潮青听得专注投入,纷纷表示内容 “听得懂、用得上”。分享的后半段,罗会长结合《赢家EMBA》行动教育的核心理念,深刻阐述了共读《赢利》对提升团队能力、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一个企业的成长,本质上是团队认知的同频与能力的跃迁。”他鼓励大家以书为媒领悟经营智慧,以学赋能助力企业发展,为年度目标推进凝聚思想与行动合力。在他的大力鼓励下,现场潮青纷纷响应,自发加入《赢利》学习成长群,开启连续10天的打卡学习。从一场分享到一个持续的学习行动,讲堂的热度正在延伸为更长线的成长动力。【走访名企・启迪青思】第一站: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 &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大家深入了解了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近距离观摩创新产品,真切感受到“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型跃迁。随后,在隆深机器人创新研究院院长陈新的带领下,大家实地观摩了机器人前沿技术与智能生产线。智能制造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眼前正在发生的产业变革。这一站让两地潮青对科技赋能传统制造有了更直观、更深层的理解。第二站:商会理事单位——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走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总部数智化基地——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这个融合工业材料美学与场景化体验的空间,让青年企业家们眼前一亮。法迪奥创始合伙人、直营总监欧阳球球分享了企业的品牌主张、制造工艺及高端全屋定制解决方案。冰冷的金属材料,同样可以被赋予温度与艺术生命力。法迪奥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传统行业完全可以走出高端化、品牌化的新路径,为自身企业的升级方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启发。从专题分享到实地研学,本次活动实现了广东普青与顺德潮青两地青年企业家的深度联动,不仅是一次知识与资源的双向奔赴,更是一场思想与情怀的同频共振。以交流促合作,以学习促成长,这既是我们的初衷,也是未来持续深耕的方向。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搭建青年成长阵地,传承潮汕人敢闯敢试、勇立潮头的精神底色,为青年企业家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征途中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新市民矛调 |【第10期】--这些经典案例,赶紧看! |
| 发布时间:2022-05-26 阅读:2358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1、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案发时,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35楼家里的阳台扔下,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2013年,王某和史某未婚同居并生育一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随母亲史某一起生活至今。近日,父亲王某向法院起诉争夺王小某的抚养权。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3、居住权案 王某某和与李某早年离婚,两人所育之女王某随王某某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某与张某再婚,王某称张某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起诉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辩称,涉案房屋是王某某与其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江某向妻子坦白,其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称,江某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李某其患艾滋病的事实,李某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适用民法典离婚案 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于2011年分居生活,张某分别于2015年4月、2020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缪某于2015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应根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王某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王某在车内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该车突然刹车系统直接因果关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854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搭乘被告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2726.15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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