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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潮青×广东普青:最好的同行,是一起学习的人

4月11日,由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带队,普青学习团一行40余人来到顺德,与20多位顺德潮青代表展开交流互动,共同奔赴一场兼具温度与深度的成长之约。在学习活动开始前,顺德潮汕商会秘书长林纯与普青副主席兼秘书长张浩帆分别介绍了双方参会代表及商会概况,帮助两地潮青快速熟悉彼此、增进了解,为后续的深度交流与资源联动做好了铺垫。随后,顺德潮汕商会轮值执行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上台发言。她首先对普青代表团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两地潮青携手共进、共促发展的真诚期许。发言充分传递了顺德潮青的热情与诚意,也进一步凝聚了双方的合作共识。青年梦“享”讲堂本次活动上,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以“个人IP打造”作专题分享,以自身实战经历为切入点,生动拆解了个人IP的构建逻辑与影响力裂变路径。在短视频创作方面,罗会长带来了极具实操性的干货:从怎么拍好一条短视频讲起,详细拆解了“开头钩子如何打造、题材如何选取”,强调前3秒必须抓住注意力;中间内容要高密度信息输送,让观众持续获得价值;最后结尾如何巧妙引导点赞、关注或转化,整套方法论环环相扣。他同时指出,做短视频的核心不止是获取流量,更在于持续建立信任,让观众从 “刷到你” 真正走向 “相信你”。课程结合真实案例层层剖析,观点直击核心,现场潮青听得专注投入,纷纷表示内容 “听得懂、用得上”。分享的后半段,罗会长结合《赢家EMBA》行动教育的核心理念,深刻阐述了共读《赢利》对提升团队能力、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一个企业的成长,本质上是团队认知的同频与能力的跃迁。”他鼓励大家以书为媒领悟经营智慧,以学赋能助力企业发展,为年度目标推进凝聚思想与行动合力。在他的大力鼓励下,现场潮青纷纷响应,自发加入《赢利》学习成长群,开启连续10天的打卡学习。从一场分享到一个持续的学习行动,讲堂的热度正在延伸为更长线的成长动力。【走访名企・启迪青思】第一站: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 &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大家深入了解了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近距离观摩创新产品,真切感受到“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型跃迁。随后,在隆深机器人创新研究院院长陈新的带领下,大家实地观摩了机器人前沿技术与智能生产线。智能制造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眼前正在发生的产业变革。这一站让两地潮青对科技赋能传统制造有了更直观、更深层的理解。第二站:商会理事单位——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走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总部数智化基地——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这个融合工业材料美学与场景化体验的空间,让青年企业家们眼前一亮。法迪奥创始合伙人、直营总监欧阳球球分享了企业的品牌主张、制造工艺及高端全屋定制解决方案。冰冷的金属材料,同样可以被赋予温度与艺术生命力。法迪奥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传统行业完全可以走出高端化、品牌化的新路径,为自身企业的升级方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启发。从专题分享到实地研学,本次活动实现了广东普青与顺德潮青两地青年企业家的深度联动,不仅是一次知识与资源的双向奔赴,更是一场思想与情怀的同频共振。以交流促合作,以学习促成长,这既是我们的初衷,也是未来持续深耕的方向。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搭建青年成长阵地,传承潮汕人敢闯敢试、勇立潮头的精神底色,为青年企业家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征途中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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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第9期】--股东知情权常见法律实务问题九问九答
发布时间:2022-05-17 阅读:28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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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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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股东知情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东知情权具体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类纠纷中最常见之一。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九问九答的方式,分别从公司和股东的角度就股东知情权的部分实务问题提出建议。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答:不能

股东知情权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即,股东知情权不得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答:可以

于公司而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公司的交易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暴露于较大风险中。但,知情权又属于股东的法定的权利,不得加以实质性剥夺。因此,为更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协议,就知情权的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适当的限制,进而防止知情权被滥用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于股东而言,知情权的行使是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因约定不明或就具体事项是否归属于知情权行使范围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知情权的行使受阻。故为了让股东可以更为主动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可就知情权的行使,包括可查阅的具体项目、查阅方式、时间、程序等与公司进行协商。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内容是否相同?

回答:不完全相同

具体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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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回答:有争议

会计凭证是公司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其更能真实、直接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包含查阅会计账簿,但是,会计凭证是否包含在公司法规定的“会计账簿”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此认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20)苏民申8297号民事裁定书中持“支持观点”,认为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申3270号民事裁定书中就上述问题持“不支持观点”,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的范围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

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但在具体案件中,就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仍应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都需要先向公司,申请查阅遭拒绝后才可提起诉讼?

回答:不是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才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在公司拒绝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是为了查阅复制公司其他文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同时,股东可以留存其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相关证明,如邮件、快递底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接单据等,用于证明公司存在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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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阅会计账簿提起的知情权之诉,公司与股东的举证责任是否相同?

回答:双方目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作为原告的股东,需提交以下证据:

1、股东身份证明,即证明其系公司的股东;

股东已向公司提交查阅账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公司拒绝股东的申请,或公司未在股东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作为被告的公司,需就股东存在不当目的进行举证: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知情权范围内的公司资料?

回答:可以

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存在一定的专业性,股东对其中涉及问题可能存在不完全了解。故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因此,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股东更好掌握文件材料对应的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地将股东知情权的具体事项落到实处。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在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建议公司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要求股东、相关专业人员前述相关保密协议,就查阅、复制的内容的范围、用途等作出具体约定,以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或拍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就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的问题持有的观点是“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再者,前述的摘抄应区别于“复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有权进行查阅,但不得进行复制。故,如就会计账簿进行拍照,则属于变相的“复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公司在股东摘抄会计账簿的过程中,安排固定人员全程监督。

退股后还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回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应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即只有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但,退股后的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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