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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一行莅临商会座谈交流

2024年3月21日下午,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蔡丽,监事刘子凡,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企业家代表陈景良、郑宝俊,文以化企项目助理吴恩宇一行7人莅临商会座谈交流。受许泽波会长委托,商会副会长姚晓芳、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秘书长林纯代表商会进行热情接待,理事冯泳琳,会员潘豪骏、张少彬等陪同交流。座谈现场在秘书长林纯的带领下,与会人员首先参观了商会办公室。随后双方移步会议室座谈交流。秘书长林纯从等方面作商会发展历程介绍。随后,与会人员共同观看蓝态公益宣传片,蓝态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向大家简单介绍了蓝态公益基金会的四大保障体系、七大善业板块等内容。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蔡丽从多个案例故事为大家分享蓝态公益活动取得的成效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等,并表示许多企业家曾经因为种种困惑而来到蓝态,经过持续不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学而时习之”,实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 蔡丽 发言副会长姚晓芳代表商会对蓝态公益基金会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姚会长表示:蓝态公益基金会是省内首家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旨的5A级慈善组织,其优秀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同时姚会长也分享了自己对于传统文化的心得体会,学习传统文化使人明智,唯有不断学习,方能提升自己的心智,从而增强内心的幸福感,进而改善生活质量。副会长姚晓芳 发言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表示蓝态十多年来深耕“文化”慈善,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助力家风家道的建设,此次座谈交流不仅是两会友谊的延续,也是开启未来合作的新可能。商道人生首席导师 林文坚(一笑)  发言在交流互动环节中,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分享通过接触优秀传统文化智慧滋养了身心,并随后将所学的传统文化应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推动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分享了他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及蓝态公益基金会给他带来的重要影响。商会理事冯泳琳表示,她刚从新西兰留学回国,希望能有机会参与到蓝态基业长青班,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会员潘豪骏分享了自己与蓝态公益结缘的过程和在蓝态公益学习过程中的收获和见解;会员张少彬则表示做公益是一辈子的事,希望尽己所能参与公益,多行善举,积德积福。左一: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右一: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左二:蓝态公益基金会监事刘子凡,右二: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郑宝俊左三:理事冯泳琳,右三:会员潘豪骏左四:会员张少彬,右四:交流现场活动在热烈的交流中落下帷幕,最后,双方进行纪念品互赠。大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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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第9期】--股东知情权常见法律实务问题九问九答
发布时间:2022-05-17 阅读:9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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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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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股东知情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东知情权具体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类纠纷中最常见之一。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九问九答的方式,分别从公司和股东的角度就股东知情权的部分实务问题提出建议。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答:不能

股东知情权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即,股东知情权不得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答:可以

于公司而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公司的交易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暴露于较大风险中。但,知情权又属于股东的法定的权利,不得加以实质性剥夺。因此,为更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协议,就知情权的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适当的限制,进而防止知情权被滥用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于股东而言,知情权的行使是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因约定不明或就具体事项是否归属于知情权行使范围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知情权的行使受阻。故为了让股东可以更为主动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可就知情权的行使,包括可查阅的具体项目、查阅方式、时间、程序等与公司进行协商。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内容是否相同?

回答:不完全相同

具体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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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回答:有争议

会计凭证是公司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其更能真实、直接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包含查阅会计账簿,但是,会计凭证是否包含在公司法规定的“会计账簿”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此认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20)苏民申8297号民事裁定书中持“支持观点”,认为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申3270号民事裁定书中就上述问题持“不支持观点”,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的范围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

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但在具体案件中,就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仍应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都需要先向公司,申请查阅遭拒绝后才可提起诉讼?

回答:不是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才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在公司拒绝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是为了查阅复制公司其他文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同时,股东可以留存其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相关证明,如邮件、快递底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接单据等,用于证明公司存在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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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阅会计账簿提起的知情权之诉,公司与股东的举证责任是否相同?

回答:双方目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作为原告的股东,需提交以下证据:

1、股东身份证明,即证明其系公司的股东;

股东已向公司提交查阅账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公司拒绝股东的申请,或公司未在股东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作为被告的公司,需就股东存在不当目的进行举证: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知情权范围内的公司资料?

回答:可以

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存在一定的专业性,股东对其中涉及问题可能存在不完全了解。故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因此,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股东更好掌握文件材料对应的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地将股东知情权的具体事项落到实处。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在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建议公司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要求股东、相关专业人员前述相关保密协议,就查阅、复制的内容的范围、用途等作出具体约定,以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或拍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就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的问题持有的观点是“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再者,前述的摘抄应区别于“复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有权进行查阅,但不得进行复制。故,如就会计账簿进行拍照,则属于变相的“复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公司在股东摘抄会计账簿的过程中,安排固定人员全程监督。

退股后还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回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应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即只有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但,退股后的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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