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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潮青| 从南兴天虹到联塑集团,标杆参访×思想碰撞:百名青年企业家的“创新一日”

为深化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互鉴,拓宽青年企业家商业格局与战略视野,11月4日,顺德潮汕商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携手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与龙江青年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标杆企业参访活动。逾百位青年企业家共同走进行业领军企业——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探访其发展脉络与创新实践,并通过进行深度思想碰撞,共探成长之道。  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理事、潮青副主任温慎泼,会员、潮青委员赖文科,秘书长林纯及会员、潮青代表共约30人积极参与本次联谊交流活动。探秘“黑灯工厂”的品质坚守与智造革新活动首站,学习团抵达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从顺德本土崛起的食品行业标杆,南兴天虹在全球坚果领域成就斐然,其新建成的总部基地更被誉为亚洲规模领先的坚果加工食品产业高地,堪称行业“黑灯工厂”典范。青年企业家一行实地观摩烘烤生产线与大包装车间,系统了解从原料甄选到成品出厂的全流程作业。参访过程中,大家不时驻足交流,深入探询企业在工艺优化、质量管控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对南兴天虹“以品质立本、以创新致远”的发展路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领略自动化转型的智造实践随后,参访团走进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管道行业的领军者,联塑的发展历程与转型实践为青年企业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在联塑印象馆,沉浸式的展示系统呈现了管道产品在生态城市与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生动诠释了企业“构筑美好人居环境”的使命担当。步入自动化生产车间,智能设备高效运转,机器人精准完成搬运、打包等工序,产品最终汇入立体化仓储系统,整个流程尽显智能化生产的卓越效能,令在场企业家深切感受到数字化转型对生产效率的全面提升。二代力量解锁创新密码随后,一场聚焦“二代力量如何解锁企业未来创新密码”的青年梦“享”讲堂如约而至。本次讲堂特邀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先生担任主讲嘉宾。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二代接班人,黄展雄先生自2012年归国后便扎根联塑,亲历企业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并于2025年5月正式出任执行董事,以新生代视野为企业持续注入创新活力。他以自身实践为蓝本,围绕家族企业传承、新技术融合与市场趋势洞察等维度展开深度分享。其观点凝结实战智慧与前瞻思考:创业须守正初心、广聚良才;深耕业务须扎根基层、勤调研;勇于试错,在经验沉淀中铺就成长阶梯;而实现创新破局,核心在于管理革新与认知迭代。他强调,作为青年企业家,既要坚守企业根基,更要以敏锐眼光捕捉时代机遇,在稳健经营与突破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黄董句句真知灼见,尽显青年领军者的思维深度,为在场企业家带来丰厚启迪。共探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之道为进一步深化交流,凝聚发展共识,活动特别设置“对话·新视野”环节。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北滘青企会长黄剑飞,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刘建国与龙江青企会长、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同台对话,围绕“传承与创新的动态平衡”“新时代用人之道”“接班传承与创业破局的双向赋能”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碰撞思想火花。在“用人之道”的议题探讨中,黄展雄结合联塑集团实战经验,以“小语种人才定向培养+领航计划体系化赋能”为典型案例,清晰阐释了企业通过差异化人才布局精准匹配市场需求、抢占发展先机的实操路径,让抽象的人才管理理念转化为可借鉴的落地方案,引发在场企业家强烈共鸣。对话现场,各位嘉宾立足自身领域进行分享,形成观点互补的多元视角:商会潮青主任姚晓芳深植潮商“敢闯敢拼、务实笃行”的精神基因,结合家族企业传承与个人创业成长的双重经历,分享了青年企业家在守正与创新中的实践智慧;北滘青企黄剑飞会长从服务青年企业家的平台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二代接班群体的传承痛点与白手创业群体的突破难点,提出针对性支持思路;北滘青企刘建国常务副会长则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经验,客观分析了青年企业家在风险预判中的敏锐优势与经验短板,给出兼具理性与温度的优化建议。互动环节中,商会潮青代表陈伟彬、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梁志锐分别围绕“二代企业家成长路径系统规划”“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的创新策略”等实际问题提问。嘉宾们结合实战案例给出可落地的解决方案,让交流成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情谊联结·青创联动活动尾声,为纪念本次相聚、延续三方情谊,顺德潮汕商会与北滘青企协会代表分别向龙江青企会长黄展雄赠送了精心准备的纪念礼品,这份心意既承载着三方的真挚情谊,更凝聚着青年企业家群体深化联动、携手发展的共同期许。  潮商向来以“聚能而兴”为精神内核,未来,顺德潮汕商会将持续以会员需求为核心,深耕“纽带”职能,打造更多有温度、有干货、有高度的跨界交流平台,让潮商精神与顺德企业家精神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青年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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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第6期】--法院认为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31 阅读:21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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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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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或管理者,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之间人合性的发挥,更是关系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实权。在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救济?就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之诉,为小股东进行利益救济提供了法律武器,但该法律武器应如何使用呢?


案例分析:

A、B、C、D四人均为佛山K公司的股东。其中,A系第一大股东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B担任公司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股东对经营策略产生分歧,后B于2021年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A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拆卸并运走公司设备,导致公司无法经营,要求A就其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B的起诉。

B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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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间接诉讼,只有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追究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人的损害责任时,才由股东代为行使诉权。具体到本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B有权以监事的身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故本案并不存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此外,B起诉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始于2019年,并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且其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行为存在情况紧急,不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B不符合作为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形正确,本院予以维持。B作为某公司的监事,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列某公司为原告,故B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发现公司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先由股东书面请求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拒绝或超过三十日未处理的情况下,才能由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若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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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B既是股东,又是监事。在发现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A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B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答案是否定的。如果B以股东身份主张,其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提起诉讼,在监事拒绝或超过三十日未处理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但是,B同时兼具股东及监事双重身份,是否还要自己书面请求自己?B该如何处理?实际上,B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直接以监事身份作为K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以K公司的名义(K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起诉A。

最后,股东不经过书面请求监事这一程序是否就一定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是股东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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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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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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