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区域商协会联动,拓展产业合作空间,6月24日下午,顺德潮汕商会代表团在许泽波会长的带领下,先后走访均安总商会和杏坛总商会,开启"潮启行|走进顺德十大镇街总商会"交流活动。走进均安:共探产业融合新路径第三站,代表团到访均安总商会。在会长范耀纪、监事长麦振山的热情接待下,双方进行座谈交流。秘书长林秋玲系统介绍了均安总商会的发展历程与特色工作。均安总商会会长 范耀纪座谈会上,范耀纪会长对我会在会员服务、潮商资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特别赞赏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为顺德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期待两会深化合作。顺德潮汕商会会长 许泽波许泽波会长充分肯定均安总商会在政企协同、金融赋能等领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将积极借鉴先进经验,重点推进两会企业务实合作,拓展会员企业合作空间。左:理事、南部会员服务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员代表/中国移动顺德公司副总经理 许鑫燕我会秘书长林纯重点介绍了商会创新的“2+5+8”会务管理模式及商会资源对接平台建设情况;理事王桂盛作为南部会员中心主任,也表达了推动两会企业常态化交流的积极意愿;专家库成员代表/中国移动顺德公司副总经理许鑫燕就中国移动在智能制造、数字转型等业务进行了简单分享。均安总商会会长范耀纪,监事长麦振山,秘书长林秋玲及秘书处代表参加交流活动。相聚杏坛:共谋创新发展新机遇学习团随后到访杏坛总商会,受到梁瓒伦会长等领导班子热情接待。秘书长李惠霞详细介绍了商会发展历程、会员服务特色及创新工作成果。杏坛总商会会长 梁瓒伦梁瓒伦会长对代表团表示热烈欢迎,重点分享了杏坛总商会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创新实践。他指出,杏坛蓬勃发展的产业生态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潮商群体凭借卓越的商业智慧与开拓精神在业界取得了卓越影响力,期待未来与潮汕商会开展更深层次的互动合作,欢迎更多潮商参与杏坛建设,共同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杏坛总商会常务副会长 吕义胜吕义胜常务副会长提出“潮顺一家亲”理念,建议两个商会加强交流互鉴,融合顺德务实与潮汕创新优势,实现共赢发展。顺德潮汕商会会长 许泽波许泽波会长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潮汕商会与均安、杏坛总商会在会员服务、创新驱动等战略发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为我会搭建了高层次的合作平台。值此我会成立十周年之际,我们将以此次走访为契机,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青工委主任 姚晓芳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也表示,此次走访镇街总商会将有效促进潮商与顺商的资源对接,为后续开展深度合作奠定坚实基础。会长许泽波,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秘书长林纯,理事、南部会员服务中心主任王桂盛,专家库成员代表/中国移动顺德公司副总经理许鑫燕参加走访交流活动。
新市民矛调 |【第6期】--法院认为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原因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22-03-31 阅读:1963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或管理者,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之间人合性的发挥,更是关系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实权。在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救济?就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之诉,为小股东进行利益救济提供了法律武器,但该法律武器应如何使用呢? 案例分析: A、B、C、D四人均为佛山K公司的股东。其中,A系第一大股东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B担任公司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股东对经营策略产生分歧,后B于2021年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A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拆卸并运走公司设备,导致公司无法经营,要求A就其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B的起诉。 B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佛山中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间接诉讼,只有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追究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人的损害责任时,才由股东代为行使诉权。具体到本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B有权以监事的身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故本案并不存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此外,B起诉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始于2019年,并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且其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行为存在情况紧急,不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B不符合作为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形正确,本院予以维持。B作为某公司的监事,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列某公司为原告,故B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发现公司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先由股东书面请求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拒绝或超过三十日未处理的情况下,才能由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若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 上述案件中,B既是股东,又是监事。在发现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A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B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答案是否定的。如果B以股东身份主张,其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提起诉讼,在监事拒绝或超过三十日未处理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但是,B同时兼具股东及监事双重身份,是否还要自己书面请求自己?B该如何处理?实际上,B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直接以监事身份作为K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以K公司的名义(K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起诉A。 最后,股东不经过书面请求监事这一程序是否就一定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是股东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