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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一行莅临商会座谈交流

2024年3月21日下午,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蔡丽,监事刘子凡,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企业家代表陈景良、郑宝俊,文以化企项目助理吴恩宇一行7人莅临商会座谈交流。受许泽波会长委托,商会副会长姚晓芳、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秘书长林纯代表商会进行热情接待,理事冯泳琳,会员潘豪骏、张少彬等陪同交流。座谈现场在秘书长林纯的带领下,与会人员首先参观了商会办公室。随后双方移步会议室座谈交流。秘书长林纯从等方面作商会发展历程介绍。随后,与会人员共同观看蓝态公益宣传片,蓝态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向大家简单介绍了蓝态公益基金会的四大保障体系、七大善业板块等内容。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蔡丽从多个案例故事为大家分享蓝态公益活动取得的成效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等,并表示许多企业家曾经因为种种困惑而来到蓝态,经过持续不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学而时习之”,实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 蔡丽 发言副会长姚晓芳代表商会对蓝态公益基金会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姚会长表示:蓝态公益基金会是省内首家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旨的5A级慈善组织,其优秀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同时姚会长也分享了自己对于传统文化的心得体会,学习传统文化使人明智,唯有不断学习,方能提升自己的心智,从而增强内心的幸福感,进而改善生活质量。副会长姚晓芳 发言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表示蓝态十多年来深耕“文化”慈善,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助力家风家道的建设,此次座谈交流不仅是两会友谊的延续,也是开启未来合作的新可能。商道人生首席导师 林文坚(一笑)  发言在交流互动环节中,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分享通过接触优秀传统文化智慧滋养了身心,并随后将所学的传统文化应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推动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分享了他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及蓝态公益基金会给他带来的重要影响。商会理事冯泳琳表示,她刚从新西兰留学回国,希望能有机会参与到蓝态基业长青班,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会员潘豪骏分享了自己与蓝态公益结缘的过程和在蓝态公益学习过程中的收获和见解;会员张少彬则表示做公益是一辈子的事,希望尽己所能参与公益,多行善举,积德积福。左一: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右一: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左二:蓝态公益基金会监事刘子凡,右二: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郑宝俊左三:理事冯泳琳,右三:会员潘豪骏左四:会员张少彬,右四:交流现场活动在热烈的交流中落下帷幕,最后,双方进行纪念品互赠。大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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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 【第2期】--你出“名”,我出“钱”,“房”归他?
发布时间:2021-12-28 阅读:4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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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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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自古以来大多数人的追求。对于中国人而言,买房这件大事,不仅仅是购买一个房子,有时甚至是成立一个家的先决条件,但由于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影响,一些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方式,也因而出现了种种纠纷。

一、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李某与张某约定:“李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所有购房款由李某承担,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房屋交由李某占有、使用等,李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作为报酬。”而后,涉案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1年2月,张某急着用钱,故以自己名义将商品房A出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商品房登记到了黄某名下。

(上述案情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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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现有法律尚未就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如该借名买房协议存在严重规避法律、房地产政策的,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规定的,则可作无效认定。


 2、黄某能否取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

观点一:《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对抗要件。涉案商品房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原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黄某在民法上属于有权处分,双方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也有物权上的公信力,因此,黄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观点二: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李某,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黄某,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但因黄某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黄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黄某之间恶意串通,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黄某出于善意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李某就无法要求取消交易,只能向张某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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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名买房时如何降低风险?

1、实际权利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名义产权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

2、实际权利人应保留好房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全部支出凭证。

3、实际权利人可作为抵押权人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无论名义产权人是否存在对外债务,实际权利人均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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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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