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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潮青×广东普青:最好的同行,是一起学习的人

4月11日,由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带队,普青学习团一行40余人来到顺德,与20多位顺德潮青代表展开交流互动,共同奔赴一场兼具温度与深度的成长之约。在学习活动开始前,顺德潮汕商会秘书长林纯与普青副主席兼秘书长张浩帆分别介绍了双方参会代表及商会概况,帮助两地潮青快速熟悉彼此、增进了解,为后续的深度交流与资源联动做好了铺垫。随后,顺德潮汕商会轮值执行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上台发言。她首先对普青代表团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两地潮青携手共进、共促发展的真诚期许。发言充分传递了顺德潮青的热情与诚意,也进一步凝聚了双方的合作共识。青年梦“享”讲堂本次活动上,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以“个人IP打造”作专题分享,以自身实战经历为切入点,生动拆解了个人IP的构建逻辑与影响力裂变路径。在短视频创作方面,罗会长带来了极具实操性的干货:从怎么拍好一条短视频讲起,详细拆解了“开头钩子如何打造、题材如何选取”,强调前3秒必须抓住注意力;中间内容要高密度信息输送,让观众持续获得价值;最后结尾如何巧妙引导点赞、关注或转化,整套方法论环环相扣。他同时指出,做短视频的核心不止是获取流量,更在于持续建立信任,让观众从 “刷到你” 真正走向 “相信你”。课程结合真实案例层层剖析,观点直击核心,现场潮青听得专注投入,纷纷表示内容 “听得懂、用得上”。分享的后半段,罗会长结合《赢家EMBA》行动教育的核心理念,深刻阐述了共读《赢利》对提升团队能力、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一个企业的成长,本质上是团队认知的同频与能力的跃迁。”他鼓励大家以书为媒领悟经营智慧,以学赋能助力企业发展,为年度目标推进凝聚思想与行动合力。在他的大力鼓励下,现场潮青纷纷响应,自发加入《赢利》学习成长群,开启连续10天的打卡学习。从一场分享到一个持续的学习行动,讲堂的热度正在延伸为更长线的成长动力。【走访名企・启迪青思】第一站: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 &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大家深入了解了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近距离观摩创新产品,真切感受到“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型跃迁。随后,在隆深机器人创新研究院院长陈新的带领下,大家实地观摩了机器人前沿技术与智能生产线。智能制造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眼前正在发生的产业变革。这一站让两地潮青对科技赋能传统制造有了更直观、更深层的理解。第二站:商会理事单位——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走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总部数智化基地——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这个融合工业材料美学与场景化体验的空间,让青年企业家们眼前一亮。法迪奥创始合伙人、直营总监欧阳球球分享了企业的品牌主张、制造工艺及高端全屋定制解决方案。冰冷的金属材料,同样可以被赋予温度与艺术生命力。法迪奥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传统行业完全可以走出高端化、品牌化的新路径,为自身企业的升级方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启发。从专题分享到实地研学,本次活动实现了广东普青与顺德潮青两地青年企业家的深度联动,不仅是一次知识与资源的双向奔赴,更是一场思想与情怀的同频共振。以交流促合作,以学习促成长,这既是我们的初衷,也是未来持续深耕的方向。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搭建青年成长阵地,传承潮汕人敢闯敢试、勇立潮头的精神底色,为青年企业家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征途中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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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 【第2期】--你出“名”,我出“钱”,“房”归他?
发布时间:2021-12-28 阅读:23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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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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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自古以来大多数人的追求。对于中国人而言,买房这件大事,不仅仅是购买一个房子,有时甚至是成立一个家的先决条件,但由于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影响,一些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方式,也因而出现了种种纠纷。

一、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李某与张某约定:“李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所有购房款由李某承担,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房屋交由李某占有、使用等,李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作为报酬。”而后,涉案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1年2月,张某急着用钱,故以自己名义将商品房A出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商品房登记到了黄某名下。

(上述案情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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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现有法律尚未就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如该借名买房协议存在严重规避法律、房地产政策的,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规定的,则可作无效认定。


 2、黄某能否取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

观点一:《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对抗要件。涉案商品房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原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黄某在民法上属于有权处分,双方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也有物权上的公信力,因此,黄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观点二: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李某,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黄某,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但因黄某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黄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黄某之间恶意串通,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黄某出于善意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李某就无法要求取消交易,只能向张某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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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名买房时如何降低风险?

1、实际权利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名义产权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

2、实际权利人应保留好房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全部支出凭证。

3、实际权利人可作为抵押权人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无论名义产权人是否存在对外债务,实际权利人均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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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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