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化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互鉴,拓宽青年企业家商业格局与战略视野,11月4日,顺德潮汕商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携手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与龙江青年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标杆企业参访活动。逾百位青年企业家共同走进行业领军企业——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探访其发展脉络与创新实践,并通过进行深度思想碰撞,共探成长之道。 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理事、潮青副主任温慎泼,会员、潮青委员赖文科,秘书长林纯及会员、潮青代表共约30人积极参与本次联谊交流活动。探秘“黑灯工厂”的品质坚守与智造革新活动首站,学习团抵达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从顺德本土崛起的食品行业标杆,南兴天虹在全球坚果领域成就斐然,其新建成的总部基地更被誉为亚洲规模领先的坚果加工食品产业高地,堪称行业“黑灯工厂”典范。青年企业家一行实地观摩烘烤生产线与大包装车间,系统了解从原料甄选到成品出厂的全流程作业。参访过程中,大家不时驻足交流,深入探询企业在工艺优化、质量管控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对南兴天虹“以品质立本、以创新致远”的发展路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领略自动化转型的智造实践随后,参访团走进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管道行业的领军者,联塑的发展历程与转型实践为青年企业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在联塑印象馆,沉浸式的展示系统呈现了管道产品在生态城市与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生动诠释了企业“构筑美好人居环境”的使命担当。步入自动化生产车间,智能设备高效运转,机器人精准完成搬运、打包等工序,产品最终汇入立体化仓储系统,整个流程尽显智能化生产的卓越效能,令在场企业家深切感受到数字化转型对生产效率的全面提升。二代力量解锁创新密码随后,一场聚焦“二代力量如何解锁企业未来创新密码”的青年梦“享”讲堂如约而至。本次讲堂特邀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先生担任主讲嘉宾。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二代接班人,黄展雄先生自2012年归国后便扎根联塑,亲历企业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并于2025年5月正式出任执行董事,以新生代视野为企业持续注入创新活力。他以自身实践为蓝本,围绕家族企业传承、新技术融合与市场趋势洞察等维度展开深度分享。其观点凝结实战智慧与前瞻思考:创业须守正初心、广聚良才;深耕业务须扎根基层、勤调研;勇于试错,在经验沉淀中铺就成长阶梯;而实现创新破局,核心在于管理革新与认知迭代。他强调,作为青年企业家,既要坚守企业根基,更要以敏锐眼光捕捉时代机遇,在稳健经营与突破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黄董句句真知灼见,尽显青年领军者的思维深度,为在场企业家带来丰厚启迪。共探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之道为进一步深化交流,凝聚发展共识,活动特别设置“对话·新视野”环节。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北滘青企会长黄剑飞,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刘建国与龙江青企会长、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同台对话,围绕“传承与创新的动态平衡”“新时代用人之道”“接班传承与创业破局的双向赋能”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碰撞思想火花。在“用人之道”的议题探讨中,黄展雄结合联塑集团实战经验,以“小语种人才定向培养+领航计划体系化赋能”为典型案例,清晰阐释了企业通过差异化人才布局精准匹配市场需求、抢占发展先机的实操路径,让抽象的人才管理理念转化为可借鉴的落地方案,引发在场企业家强烈共鸣。对话现场,各位嘉宾立足自身领域进行分享,形成观点互补的多元视角:商会潮青主任姚晓芳深植潮商“敢闯敢拼、务实笃行”的精神基因,结合家族企业传承与个人创业成长的双重经历,分享了青年企业家在守正与创新中的实践智慧;北滘青企黄剑飞会长从服务青年企业家的平台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二代接班群体的传承痛点与白手创业群体的突破难点,提出针对性支持思路;北滘青企刘建国常务副会长则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经验,客观分析了青年企业家在风险预判中的敏锐优势与经验短板,给出兼具理性与温度的优化建议。互动环节中,商会潮青代表陈伟彬、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梁志锐分别围绕“二代企业家成长路径系统规划”“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的创新策略”等实际问题提问。嘉宾们结合实战案例给出可落地的解决方案,让交流成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情谊联结·青创联动活动尾声,为纪念本次相聚、延续三方情谊,顺德潮汕商会与北滘青企协会代表分别向龙江青企会长黄展雄赠送了精心准备的纪念礼品,这份心意既承载着三方的真挚情谊,更凝聚着青年企业家群体深化联动、携手发展的共同期许。 潮商向来以“聚能而兴”为精神内核,未来,顺德潮汕商会将持续以会员需求为核心,深耕“纽带”职能,打造更多有温度、有干货、有高度的跨界交流平台,让潮商精神与顺德企业家精神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青年动能。
前言 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抑制,但至今仍有某些企业,出于种种目的,违法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引发许多劳动争议,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我国为了预防和降低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保证社会的物质分配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强制社会大多数成员参加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人民所说的“五险”。 相关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某A从大学毕业后,通过了B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书面《XX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A入职后,B公司本要为其购买社保,并拟从A的个人承担部分从A的工资中代扣。但A认为其工资不高,每月要拿出一部分钱缴纳社保,感觉不如不买,并提出让B公司将要缴纳的个人部分以现金发还给他;B公司同意并让A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书》,大意为:A承诺是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2013年5月中旬,因A的工作表现不佳,B公司表示不会续签合同。此时的A已经了解了社保的作用及重要性。5月底,A以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同时,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投诉到有关部门,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用。 1、劳动仲裁认为:A与B公司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我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购买购买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B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据《劳动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裁决如下:一、要求解除A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二、B公司支付给A两个月经补偿金。 2、有关部门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而购买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A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属于无效文书。因此,B公司要为A补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补缴时间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22个月。 1、为员工参加社保的企业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可知,社会保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或是员工都不能随意进处分。即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B公司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将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B公司仍应承担为A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规避参加社保义务,存在因小失大的法律风险 1)容易引发人才流失,导致企业用工不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员工可以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这终将影响企业的用工稳定性,也将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 2)可能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若企业不为其员工参加社保,员工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将导致企业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3)增加不必要的用人成本 如企业不为员工参加社保,一旦员工出现工伤、患上疾病等,企业是将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涉及的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企业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其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4)补缴社保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员工投诉至相关的部门,企业仍要为该员工依法补缴,而且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甚至会被罚款。 企业还是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合法合理,企业才能稳定并长久的发展。 郭少斌律师 简介 郭少斌律师 广州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曾任一大型企业法务部经理;现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兼职该律所副主任。 郭少斌律师以“专业,细致,用心”为服务宗旨,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丰富的从业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道,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收当事人的好评。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及非诉,刑事辩护。 专业领域: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 13570499681 E-mail: 1357049968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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