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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潮青×广东普青:最好的同行,是一起学习的人

4月11日,由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带队,普青学习团一行40余人来到顺德,与20多位顺德潮青代表展开交流互动,共同奔赴一场兼具温度与深度的成长之约。在学习活动开始前,顺德潮汕商会秘书长林纯与普青副主席兼秘书长张浩帆分别介绍了双方参会代表及商会概况,帮助两地潮青快速熟悉彼此、增进了解,为后续的深度交流与资源联动做好了铺垫。随后,顺德潮汕商会轮值执行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上台发言。她首先对普青代表团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两地潮青携手共进、共促发展的真诚期许。发言充分传递了顺德潮青的热情与诚意,也进一步凝聚了双方的合作共识。青年梦“享”讲堂本次活动上,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以“个人IP打造”作专题分享,以自身实战经历为切入点,生动拆解了个人IP的构建逻辑与影响力裂变路径。在短视频创作方面,罗会长带来了极具实操性的干货:从怎么拍好一条短视频讲起,详细拆解了“开头钩子如何打造、题材如何选取”,强调前3秒必须抓住注意力;中间内容要高密度信息输送,让观众持续获得价值;最后结尾如何巧妙引导点赞、关注或转化,整套方法论环环相扣。他同时指出,做短视频的核心不止是获取流量,更在于持续建立信任,让观众从 “刷到你” 真正走向 “相信你”。课程结合真实案例层层剖析,观点直击核心,现场潮青听得专注投入,纷纷表示内容 “听得懂、用得上”。分享的后半段,罗会长结合《赢家EMBA》行动教育的核心理念,深刻阐述了共读《赢利》对提升团队能力、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一个企业的成长,本质上是团队认知的同频与能力的跃迁。”他鼓励大家以书为媒领悟经营智慧,以学赋能助力企业发展,为年度目标推进凝聚思想与行动合力。在他的大力鼓励下,现场潮青纷纷响应,自发加入《赢利》学习成长群,开启连续10天的打卡学习。从一场分享到一个持续的学习行动,讲堂的热度正在延伸为更长线的成长动力。【走访名企・启迪青思】第一站: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 &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大家深入了解了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近距离观摩创新产品,真切感受到“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型跃迁。随后,在隆深机器人创新研究院院长陈新的带领下,大家实地观摩了机器人前沿技术与智能生产线。智能制造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眼前正在发生的产业变革。这一站让两地潮青对科技赋能传统制造有了更直观、更深层的理解。第二站:商会理事单位——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走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总部数智化基地——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这个融合工业材料美学与场景化体验的空间,让青年企业家们眼前一亮。法迪奥创始合伙人、直营总监欧阳球球分享了企业的品牌主张、制造工艺及高端全屋定制解决方案。冰冷的金属材料,同样可以被赋予温度与艺术生命力。法迪奥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传统行业完全可以走出高端化、品牌化的新路径,为自身企业的升级方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启发。从专题分享到实地研学,本次活动实现了广东普青与顺德潮青两地青年企业家的深度联动,不仅是一次知识与资源的双向奔赴,更是一场思想与情怀的同频共振。以交流促合作,以学习促成长,这既是我们的初衷,也是未来持续深耕的方向。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搭建青年成长阵地,传承潮汕人敢闯敢试、勇立潮头的精神底色,为青年企业家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征途中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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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郭少斌律师】让员工承诺放弃社保?-- 违法且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9-04-10 16:13:43 阅读:4068次


前言

 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抑制,但至今仍有某些企业,出于种种目的,违法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引发许多劳动争议,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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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我国为了预防和降低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保证社会的物质分配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强制社会大多数成员参加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人民所说的“五险”。

相关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真实案例


    某A从大学毕业后,通过了B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书面《XX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A入职后,B公司本要为其购买社保,并拟从A的个人承担部分从A的工资中代扣。但A认为其工资不高,每月要拿出一部分钱缴纳社保,感觉不如不买,并提出让B公司将要缴纳的个人部分以现金发还给他;B公司同意并让A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书》,大意为:A承诺是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2013年5月中旬,因A的工作表现不佳,B公司表示不会续签合同。此时的A已经了解了社保的作用及重要性。5月底,A以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同时,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投诉到有关部门,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用


案件的处理结果


1、劳动仲裁认为:A与B公司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我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购买购买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B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据《劳动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裁决如下:一、要求解除A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二、B公司支付给A两个月经补偿金。

2、有关部门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而购买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A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属于无效文书。因此,B公司要为A补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补缴时间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22个月。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1、为员工参加社保的企业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可知,社会保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或是员工都不能随意进处分。即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B公司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将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B公司仍应承担为A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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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避参加社保义务,存在因小失大的法律风险


1)容易引发人才流失,导致企业用工不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员工可以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这终将影响企业的用工稳定性,也将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


2)可能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若企业不为其员工参加社保,员工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将导致企业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3)增加不必要的用人成本

如企业不为员工参加社保,一旦员工出现工伤、患上疾病等,企业是将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涉及的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企业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其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4)补缴社保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员工投诉至相关的部门,企业仍要为该员工依法补缴,而且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甚至会被罚款。


结语


企业还是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合法合理,企业才能稳定并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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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斌律师 简介


郭少斌律师 广州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曾任一大型企业法务部经理;现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兼职该律所副主任。


郭少斌律师以“专业,细致,用心”为服务宗旨,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丰富的从业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道,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收当事人的好评。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及非诉,刑事辩护。


   专业领域: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 13570499681    

   E-mail:    1357049968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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