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区域商协会联动,拓展产业合作空间,6月24日下午,顺德潮汕商会代表团在许泽波会长的带领下,先后走访均安总商会和杏坛总商会,开启"潮启行|走进顺德十大镇街总商会"交流活动。走进均安:共探产业融合新路径第三站,代表团到访均安总商会。在会长范耀纪、监事长麦振山的热情接待下,双方进行座谈交流。秘书长林秋玲系统介绍了均安总商会的发展历程与特色工作。均安总商会会长 范耀纪座谈会上,范耀纪会长对我会在会员服务、潮商资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特别赞赏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为顺德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期待两会深化合作。顺德潮汕商会会长 许泽波许泽波会长充分肯定均安总商会在政企协同、金融赋能等领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将积极借鉴先进经验,重点推进两会企业务实合作,拓展会员企业合作空间。左:理事、南部会员服务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员代表/中国移动顺德公司副总经理 许鑫燕我会秘书长林纯重点介绍了商会创新的“2+5+8”会务管理模式及商会资源对接平台建设情况;理事王桂盛作为南部会员中心主任,也表达了推动两会企业常态化交流的积极意愿;专家库成员代表/中国移动顺德公司副总经理许鑫燕就中国移动在智能制造、数字转型等业务进行了简单分享。均安总商会会长范耀纪,监事长麦振山,秘书长林秋玲及秘书处代表参加交流活动。相聚杏坛:共谋创新发展新机遇学习团随后到访杏坛总商会,受到梁瓒伦会长等领导班子热情接待。秘书长李惠霞详细介绍了商会发展历程、会员服务特色及创新工作成果。杏坛总商会会长 梁瓒伦梁瓒伦会长对代表团表示热烈欢迎,重点分享了杏坛总商会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创新实践。他指出,杏坛蓬勃发展的产业生态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潮商群体凭借卓越的商业智慧与开拓精神在业界取得了卓越影响力,期待未来与潮汕商会开展更深层次的互动合作,欢迎更多潮商参与杏坛建设,共同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杏坛总商会常务副会长 吕义胜吕义胜常务副会长提出“潮顺一家亲”理念,建议两个商会加强交流互鉴,融合顺德务实与潮汕创新优势,实现共赢发展。顺德潮汕商会会长 许泽波许泽波会长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潮汕商会与均安、杏坛总商会在会员服务、创新驱动等战略发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为我会搭建了高层次的合作平台。值此我会成立十周年之际,我们将以此次走访为契机,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青工委主任 姚晓芳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也表示,此次走访镇街总商会将有效促进潮商与顺商的资源对接,为后续开展深度合作奠定坚实基础。会长许泽波,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秘书长林纯,理事、南部会员服务中心主任王桂盛,专家库成员代表/中国移动顺德公司副总经理许鑫燕参加走访交流活动。
前言 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抑制,但至今仍有某些企业,出于种种目的,违法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引发许多劳动争议,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我国为了预防和降低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保证社会的物质分配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强制社会大多数成员参加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人民所说的“五险”。 相关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某A从大学毕业后,通过了B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书面《XX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A入职后,B公司本要为其购买社保,并拟从A的个人承担部分从A的工资中代扣。但A认为其工资不高,每月要拿出一部分钱缴纳社保,感觉不如不买,并提出让B公司将要缴纳的个人部分以现金发还给他;B公司同意并让A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书》,大意为:A承诺是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2013年5月中旬,因A的工作表现不佳,B公司表示不会续签合同。此时的A已经了解了社保的作用及重要性。5月底,A以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同时,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投诉到有关部门,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用。 1、劳动仲裁认为:A与B公司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我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购买购买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B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据《劳动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裁决如下:一、要求解除A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二、B公司支付给A两个月经补偿金。 2、有关部门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而购买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A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属于无效文书。因此,B公司要为A补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补缴时间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22个月。 1、为员工参加社保的企业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可知,社会保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或是员工都不能随意进处分。即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B公司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将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B公司仍应承担为A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规避参加社保义务,存在因小失大的法律风险 1)容易引发人才流失,导致企业用工不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员工可以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这终将影响企业的用工稳定性,也将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 2)可能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若企业不为其员工参加社保,员工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将导致企业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3)增加不必要的用人成本 如企业不为员工参加社保,一旦员工出现工伤、患上疾病等,企业是将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涉及的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企业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其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4)补缴社保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员工投诉至相关的部门,企业仍要为该员工依法补缴,而且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甚至会被罚款。 企业还是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合法合理,企业才能稳定并长久的发展。 郭少斌律师 简介 郭少斌律师 广州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曾任一大型企业法务部经理;现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兼职该律所副主任。 郭少斌律师以“专业,细致,用心”为服务宗旨,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丰富的从业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道,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收当事人的好评。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及非诉,刑事辩护。 专业领域: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 13570499681 E-mail: 1357049968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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