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林德洪律师】 我们都要懂的交强险小常识!
发布时间:2019-04-10 16:09:31 阅读:3524次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 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一方面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高11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1万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4、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按不同的陪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对事故发生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限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总损失金额,先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按事故过错由当事人或商业三者险承担。
交强险除了在事故责任划分之前先行赔付,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跟足额的赔偿以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会不同程度地规定免赔率和责任免赔等事项。司法实践中,如保险车辆驾驶人有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受害人往往无法获得商业三者险中的保险理赔,但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主张保险公司理赔,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交强险主要承担对事故中第三者赔偿的基本保障,1万元的医疗赔偿限额及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以及交强险先赔付的特点,往往无法满足涉及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赔偿需求。因此车主除必须购买交强险之外,同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20万、50万和100万),使自己车辆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另外,交强险无法对车辆自身损坏或盗抢提供保险保障,也可以通过购买车损险和盗抢险、不计免赔等进一步完善车辆保险。
交强险保费与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直接挂钩,以1年为期限,1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驾驶人如保持没有违法行为,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最低标准。相反,驾驶人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

1、行政处罚风险 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强制要求车主投保交强险,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在先赔付责任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没有交强险,则由车主代替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划分之前先行赔付交强险应赔付的部分。如事故导致他人医药费损失2万元,驾驶人承担30%责任,在车辆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驾驶人只需承担3000元医药费,计算公式为:(2万-1万元交强险)×30%。但在没有交强险的情况下,驾驶人则需承担13000元医药费,计算公式为:1万元先赔付+(2万-1万元先赔付)×30%。言下之意,交强险的强制不但体现在行政处罚上,违反规定未按时购买交强险,在发生事故时由车主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赔付责任,也大幅扩大车主无交强险而使用车辆的风险,因此在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下,交强险不但是车主使用车辆预防道路风险的基本保障,也是车主使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交通规则。

林德洪律师,广东省汕头人,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证号: 14406200810405990,法律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民事、经济、合同、股东、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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