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7日下午,顺德潮汕商会第二轮值小组工作部署会议在容桂粤禧楼三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第二轮值小组牵头主办,特别邀请第一轮值小组代表列席到场,分享4-7月轮值实操经验,为第二轮值小组传经送宝、衔接工作。会议伊始,商会秘书长林纯对第一轮值小组为期四个月的整体会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汇报。作为商会理事会轮值制度的首个试点轮值小组,第一轮值小组开创性组织片区会员轻量化互动聚餐工作模式,为商会轮值运行机制树立了参考范本。第一轮值小组轮值会长、监事长林文耀回顾第一轮值小组履职历程。他表示,小组在试点摸索阶段尽力完成各项工作,过程中仍有不少有待完善之处,感谢大家的包容理解,同时分享工作思路与实践心得,供第二轮值小组参考借鉴。林会长谈到,第一轮轮值小组重在探路筑基,希望两个轮值小组接续接力、彼此赋能,让商会轮值体系越走越成熟,更好服务全体会员。在随后的工作研讨环节,第二轮值小组全体参会成员围绕8月至11月轮值周期的工作计划畅所欲言、各献良策:吕义胜轮值会长对第一轮值小组打下的良好基础表示由衷感谢,号召组员加强内部沟通协作,确定延续片区轻量化互动聚餐模式,持续深入会员片区开展交流联动。王永汉轮值会长谈到,商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会员的参与和支持,唯有众人同心合力,才能共建共享商会平台资源。洪海林轮值执行会长提出,接下来将围绕税收新规、法律法规二大企业刚需方向,组织专题学习分享会,助力会员企业合规稳健经营。陈宏程轮值理事进一步建议,可针对性对接东南亚、泰国等海外市场,帮助会员企业拓宽海外资源对接渠道。马少东轮值理事提议,小组后续可以重点关注会员企业出海发展需求,探索布局海外业务的可行路径。黄小聪轮值理事则提议,可以多为会员解读社保相关政策,为企业做好配套咨询服务。蔡林轮值理事依托自身法律行业专业背景,提醒大家在企业经营与会务活动开展中严守合规底线,规避各类法律风险。王桂盛轮值理事表态,将全程积极参与各项商会会务,全力配合轮值小组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赖金辉轮值理事建议结合数字化发展趋势,重点留意商会新媒体运营、AI工具应用、行业算力资源互通等信息。本次列席的第一轮值小组代表也积极建言献策:刘智威监事代表第一轮值小组发言,建议秘书处要做好轮值期间财务资料的规范交接,保障账目清晰、流程合规透明。冯泳琳理事表示愿发挥自身行业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会员企业提供跨境资产规划、家族财富规划的业务对接支持。许泽波会长全程参与本次研讨并作出总结讲话。他充分肯定了第一轮值小组开拓探索的付出与成果,鼓励第二轮值小组承接前期良好基础,再接再厉、精益求精,把轮值服务、会务落地、会员服务做得更细致、更扎实。他强调,团结是潮商办会的核心底色,新会址建设、日常会务运营、内外资源互通,都需要全体会员同仁凝心聚力、抱团前行。吕义胜轮值会长也多次呼应团结办会的理念,凝聚小组共识。工作交流与研讨环节后,现场举行两个小组轮值旗帜交接仪式。第一轮轮值会长林文耀代表第一轮值小组将轮值旗帜郑重交付到吕义胜、王永汉两位第二轮值轮值会长手中,完成轮值使命的正式接力。接下来,第二轮值小组将积极务实履职,持续深化轮值制度,用心做好各项会员服务,稳步推进商会会务工作高质量开展。
一、企业所得税
1、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特点
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企业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 税收政策法规也有着国企改制的影子。由于初期时企业并购范围比较小,总金额也不大,所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制;直到1997年,我国才开始对并购重组制定相关税收法规。
随着企业并购日益频繁,种类多样化,规模扩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在 加紧步伐制定税收政策法规,以规范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业务。
2、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汇总
现将1997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列示如下:

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以前,以国税[2000]118号和119号为核心,这段时期我国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主要处理的是企业并购、分立、股权投资和资产转让与置换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并且只对企业合并和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这四项业务有免税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之后,随着财税[2009]59号文的颁布(追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重组中的涉税业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对原来的国税[2000]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补充和更改,进一步规范了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文件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三个:
–财税[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财税[2009]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体理解下来,可以归纳为: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限售股,需要按20%对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个人将所持有某家公司的股权对另一家公司进行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清算时再征收。
三、流转税和行为税
在企业并购重组时还会涉及到别的税种,比如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等,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机构也有规定,大多属于税收优惠类型的政策:

可以看出,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动产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当企业要并购目标公司时,可以采取购买股权的方式,这相对于购买资产的方式可以节省一部分增值税。
上述规范基本构成了我国的并购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2001年之前,相关税收规范关注的是“改制”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并购”,而2002年至2004年则主要是以通知和批复的形式对并购中涉及的流转税和行为税加以规范。
2008年以来,相关税收更加全面,税收体系更加完善,财税[2009]59号文被看作是一块里程碑,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前面提到财税[2009]59号文可以作为一个里程碑,原因是这则通知对企业并购重组中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使相关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59号文与之前的政策法规最大的不同就是提出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个概念。根据59号文的内容,企业并购重组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使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59号文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59号文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第2个与第4个条件中,各出现了一个“比例”,正是这两个比例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选 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第4个条件也明确的指出支付方式的选择会对税务处理方式产生影响,对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合并,这两个“比例”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因此,如果满足了两个“比例”的条件,重组企业就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特殊性税务处理指的是什么呢?
•有的学者把特殊性税务处理称为免税重组,因为享受了该处理方式的企业可以暂时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或递延交纳企业所得税,下表陈列了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

•财税[2009]59号文比119号文更加严格,也有更明确的标准。119号文对免税重组的确认重点关注股权支付的份额,比例为80%。59号文对适用免税重组的股份支付比例做出了修改,上升为85%。
•同时新増了对收购股权和资产占全部股权和资产的比例需达到75%的要求。
•此外,不仅要求企业的重组活动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了重组前后12个月对企业经营范围和股权买卖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