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化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互鉴,拓宽青年企业家商业格局与战略视野,11月4日,顺德潮汕商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携手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与龙江青年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标杆企业参访活动。逾百位青年企业家共同走进行业领军企业——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探访其发展脉络与创新实践,并通过进行深度思想碰撞,共探成长之道。 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理事、潮青副主任温慎泼,会员、潮青委员赖文科,秘书长林纯及会员、潮青代表共约30人积极参与本次联谊交流活动。探秘“黑灯工厂”的品质坚守与智造革新活动首站,学习团抵达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从顺德本土崛起的食品行业标杆,南兴天虹在全球坚果领域成就斐然,其新建成的总部基地更被誉为亚洲规模领先的坚果加工食品产业高地,堪称行业“黑灯工厂”典范。青年企业家一行实地观摩烘烤生产线与大包装车间,系统了解从原料甄选到成品出厂的全流程作业。参访过程中,大家不时驻足交流,深入探询企业在工艺优化、质量管控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对南兴天虹“以品质立本、以创新致远”的发展路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领略自动化转型的智造实践随后,参访团走进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管道行业的领军者,联塑的发展历程与转型实践为青年企业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在联塑印象馆,沉浸式的展示系统呈现了管道产品在生态城市与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生动诠释了企业“构筑美好人居环境”的使命担当。步入自动化生产车间,智能设备高效运转,机器人精准完成搬运、打包等工序,产品最终汇入立体化仓储系统,整个流程尽显智能化生产的卓越效能,令在场企业家深切感受到数字化转型对生产效率的全面提升。二代力量解锁创新密码随后,一场聚焦“二代力量如何解锁企业未来创新密码”的青年梦“享”讲堂如约而至。本次讲堂特邀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先生担任主讲嘉宾。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二代接班人,黄展雄先生自2012年归国后便扎根联塑,亲历企业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并于2025年5月正式出任执行董事,以新生代视野为企业持续注入创新活力。他以自身实践为蓝本,围绕家族企业传承、新技术融合与市场趋势洞察等维度展开深度分享。其观点凝结实战智慧与前瞻思考:创业须守正初心、广聚良才;深耕业务须扎根基层、勤调研;勇于试错,在经验沉淀中铺就成长阶梯;而实现创新破局,核心在于管理革新与认知迭代。他强调,作为青年企业家,既要坚守企业根基,更要以敏锐眼光捕捉时代机遇,在稳健经营与突破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黄董句句真知灼见,尽显青年领军者的思维深度,为在场企业家带来丰厚启迪。共探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之道为进一步深化交流,凝聚发展共识,活动特别设置“对话·新视野”环节。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北滘青企会长黄剑飞,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刘建国与龙江青企会长、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同台对话,围绕“传承与创新的动态平衡”“新时代用人之道”“接班传承与创业破局的双向赋能”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碰撞思想火花。在“用人之道”的议题探讨中,黄展雄结合联塑集团实战经验,以“小语种人才定向培养+领航计划体系化赋能”为典型案例,清晰阐释了企业通过差异化人才布局精准匹配市场需求、抢占发展先机的实操路径,让抽象的人才管理理念转化为可借鉴的落地方案,引发在场企业家强烈共鸣。对话现场,各位嘉宾立足自身领域进行分享,形成观点互补的多元视角:商会潮青主任姚晓芳深植潮商“敢闯敢拼、务实笃行”的精神基因,结合家族企业传承与个人创业成长的双重经历,分享了青年企业家在守正与创新中的实践智慧;北滘青企黄剑飞会长从服务青年企业家的平台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二代接班群体的传承痛点与白手创业群体的突破难点,提出针对性支持思路;北滘青企刘建国常务副会长则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经验,客观分析了青年企业家在风险预判中的敏锐优势与经验短板,给出兼具理性与温度的优化建议。互动环节中,商会潮青代表陈伟彬、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梁志锐分别围绕“二代企业家成长路径系统规划”“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的创新策略”等实际问题提问。嘉宾们结合实战案例给出可落地的解决方案,让交流成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情谊联结·青创联动活动尾声,为纪念本次相聚、延续三方情谊,顺德潮汕商会与北滘青企协会代表分别向龙江青企会长黄展雄赠送了精心准备的纪念礼品,这份心意既承载着三方的真挚情谊,更凝聚着青年企业家群体深化联动、携手发展的共同期许。 潮商向来以“聚能而兴”为精神内核,未来,顺德潮汕商会将持续以会员需求为核心,深耕“纽带”职能,打造更多有温度、有干货、有高度的跨界交流平台,让潮商精神与顺德企业家精神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青年动能。
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在被告。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应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行政诉讼中所有待证事实的 举证责任都在被告,比如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的损失、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就在于原告。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实践中按行政行为启动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经相对人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作为(以下简称需申请不作为),另一个就是行政机关应 当依职权主动作为而不作为(以下简称依职权不作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人 认为,需申请不作为案件,原告应提供其曾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依职权不作为案件直接由被告就其不作为的合法性举证,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笔者认 为,对前一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理解没有问题,但对依职权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理解有些机械,原告在此类案件中仍应该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如制止犯罪维护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若以公安机关未及时赶到抢劫现场制止抢劫行为使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赔 偿。如果公安机关明知抢劫正在发生而不制止或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判其不作为违法并赔偿没有任何问题。但若事实上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接到报案通知,不知抢劫 事实的发生,此时要求公安机关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显然不合常理,因为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根本不知如何作为。但若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公 安机关就处于一种不知如何进行举证的尴尬境地。消防机关没有接到报警导致无法及时救火,若被相对人以不作为诉至法院也会遇到这种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 象,笔者认为,在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产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只是一种抽象意义上(法律上或应然的)的义务,要想把它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或实然的)的义务,还 必须借助特定的法律事实(公安、消防案中的报警行为)来成就。所以,依职权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还需在以下两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发生了将行政机关法律上 的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的特定法律事实,比如抢劫、失火;二是行政机关对这一事实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接到报警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