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由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带队,普青学习团一行40余人来到顺德,与20多位顺德潮青代表展开交流互动,共同奔赴一场兼具温度与深度的成长之约。在学习活动开始前,顺德潮汕商会秘书长林纯与普青副主席兼秘书长张浩帆分别介绍了双方参会代表及商会概况,帮助两地潮青快速熟悉彼此、增进了解,为后续的深度交流与资源联动做好了铺垫。随后,顺德潮汕商会轮值执行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上台发言。她首先对普青代表团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两地潮青携手共进、共促发展的真诚期许。发言充分传递了顺德潮青的热情与诚意,也进一步凝聚了双方的合作共识。青年梦“享”讲堂本次活动上,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以“个人IP打造”作专题分享,以自身实战经历为切入点,生动拆解了个人IP的构建逻辑与影响力裂变路径。在短视频创作方面,罗会长带来了极具实操性的干货:从怎么拍好一条短视频讲起,详细拆解了“开头钩子如何打造、题材如何选取”,强调前3秒必须抓住注意力;中间内容要高密度信息输送,让观众持续获得价值;最后结尾如何巧妙引导点赞、关注或转化,整套方法论环环相扣。他同时指出,做短视频的核心不止是获取流量,更在于持续建立信任,让观众从 “刷到你” 真正走向 “相信你”。课程结合真实案例层层剖析,观点直击核心,现场潮青听得专注投入,纷纷表示内容 “听得懂、用得上”。分享的后半段,罗会长结合《赢家EMBA》行动教育的核心理念,深刻阐述了共读《赢利》对提升团队能力、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一个企业的成长,本质上是团队认知的同频与能力的跃迁。”他鼓励大家以书为媒领悟经营智慧,以学赋能助力企业发展,为年度目标推进凝聚思想与行动合力。在他的大力鼓励下,现场潮青纷纷响应,自发加入《赢利》学习成长群,开启连续10天的打卡学习。从一场分享到一个持续的学习行动,讲堂的热度正在延伸为更长线的成长动力。【走访名企・启迪青思】第一站: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 &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大家深入了解了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近距离观摩创新产品,真切感受到“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型跃迁。随后,在隆深机器人创新研究院院长陈新的带领下,大家实地观摩了机器人前沿技术与智能生产线。智能制造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眼前正在发生的产业变革。这一站让两地潮青对科技赋能传统制造有了更直观、更深层的理解。第二站:商会理事单位——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走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总部数智化基地——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这个融合工业材料美学与场景化体验的空间,让青年企业家们眼前一亮。法迪奥创始合伙人、直营总监欧阳球球分享了企业的品牌主张、制造工艺及高端全屋定制解决方案。冰冷的金属材料,同样可以被赋予温度与艺术生命力。法迪奥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传统行业完全可以走出高端化、品牌化的新路径,为自身企业的升级方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启发。从专题分享到实地研学,本次活动实现了广东普青与顺德潮青两地青年企业家的深度联动,不仅是一次知识与资源的双向奔赴,更是一场思想与情怀的同频共振。以交流促合作,以学习促成长,这既是我们的初衷,也是未来持续深耕的方向。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搭建青年成长阵地,传承潮汕人敢闯敢试、勇立潮头的精神底色,为青年企业家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征途中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7月16日,北京律师程海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请求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遭拒,他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为由将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该案将于7月18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在他正准备启程赶往海南。
但是,当记者16日上午向龙华区法院电话求证此事时,该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却告诉记者该案有变数,将面临被直接驳回起诉的命运。
据悉,该案是今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后,国内首例律师要求会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海口市民林师皇、王明晖,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林师皇之妻李小妹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程海担任林师皇的律师、王明晖亲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黎雄兵担任其律师。2008年6月10日上午9点,两名律师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处,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会见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但是遭到拒绝。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投诉无果后,北京律师程海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据新律师法,安排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我于6月30日收到了龙华区法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7月2日收到了法院随后寄来的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上写明该法院将于7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现在我正准备启程前往海南。”程海欣喜地告诉记者。
当记者打电话到龙华区法院求证此事时,行政审判庭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有这么一个案子,但是我不是该案合议庭成员,具体情况并不是很清楚。早晨书记员来取卷宗时被合议庭的法官告知不开庭了,至于具体情况你可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了解。”
随后,记者打听到了主审该案的王法官的电话。
“我手头确实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定的7月18日不开庭了。”王法官说。
“为什么?通知当事人了吗?”记者问。
“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当事人,我们已经准备马上电话通知。”王法官说,“都是因为当时立案庭没有严格审查才出现这种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由于现在该起刑事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故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我们将直接驳回起诉。”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律师程海。程海告诉记者:“我现在还没有接到龙华区法院的任何正式通知,如果直接驳回起诉,等接到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后,我们一定会根据驳回的具体理由进行上诉或者另行起诉。”
“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我们提出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告诉我们说,他们还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总之,不能见。”程海略显激动地说,“我们之所以想到要起诉海口市公安局,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情况符合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案件办理需要我们会见当事人;另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我们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我们律师正当依法执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动,我们在努力维护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程海表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到底让不让被委托的律师会见,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也不一。“我们就是要通过行政诉讼这种形式将争议显现在社会面前,好让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