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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一行莅临商会座谈交流

2024年3月21日下午,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蔡丽,监事刘子凡,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企业家代表陈景良、郑宝俊,文以化企项目助理吴恩宇一行7人莅临商会座谈交流。受许泽波会长委托,商会副会长姚晓芳、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秘书长林纯代表商会进行热情接待,理事冯泳琳,会员潘豪骏、张少彬等陪同交流。座谈现场在秘书长林纯的带领下,与会人员首先参观了商会办公室。随后双方移步会议室座谈交流。秘书长林纯从等方面作商会发展历程介绍。随后,与会人员共同观看蓝态公益宣传片,蓝态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向大家简单介绍了蓝态公益基金会的四大保障体系、七大善业板块等内容。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蔡丽从多个案例故事为大家分享蓝态公益活动取得的成效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等,并表示许多企业家曾经因为种种困惑而来到蓝态,经过持续不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学而时习之”,实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 蔡丽 发言副会长姚晓芳代表商会对蓝态公益基金会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姚会长表示:蓝态公益基金会是省内首家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旨的5A级慈善组织,其优秀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同时姚会长也分享了自己对于传统文化的心得体会,学习传统文化使人明智,唯有不断学习,方能提升自己的心智,从而增强内心的幸福感,进而改善生活质量。副会长姚晓芳 发言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表示蓝态十多年来深耕“文化”慈善,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助力家风家道的建设,此次座谈交流不仅是两会友谊的延续,也是开启未来合作的新可能。商道人生首席导师 林文坚(一笑)  发言在交流互动环节中,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分享通过接触优秀传统文化智慧滋养了身心,并随后将所学的传统文化应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推动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分享了他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及蓝态公益基金会给他带来的重要影响。商会理事冯泳琳表示,她刚从新西兰留学回国,希望能有机会参与到蓝态基业长青班,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会员潘豪骏分享了自己与蓝态公益结缘的过程和在蓝态公益学习过程中的收获和见解;会员张少彬则表示做公益是一辈子的事,希望尽己所能参与公益,多行善举,积德积福。左一: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右一: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左二:蓝态公益基金会监事刘子凡,右二: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郑宝俊左三:理事冯泳琳,右三:会员潘豪骏左四:会员张少彬,右四:交流现场活动在热烈的交流中落下帷幕,最后,双方进行纪念品互赠。大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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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郭少斌律师】竟然可以欠债不还--浅谈欠条与借条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4-03 10:18:13 阅读:2103次

导语:

    实务中,常有人对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不了解,特别是对诉讼时效方面的认识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法律谚语中有“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有权利而不及时主张,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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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即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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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分析:


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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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给A出具了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如A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过了两年之后(即2018年8月10日后),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B主张时效已过,如法院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就会认定已过了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B出具该欠条起,A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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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向A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如A于2019年2月2日向B主张还款,此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B不还,A起诉B,此时诉讼时效并没有届满,法院应依法支持。


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A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在A主张时才开始起算

      如A忘了这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过了二十年,A的权利才不被法律所保护。


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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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向A出具了欠条,双约定还款日期,该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之次日,如A没有及时主张权利,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即2018年10月10日后),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再看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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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向A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约定还款时间,A须于2018年10月1日前主张权利;如A于2019年2月2日才向B主张还款,此时诉讼时效已届满,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例三中的两个案例,在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时间之次日开始起算两年;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在诉讼时效的起算方面是相同的。


结语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及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不同:该类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权人主张后才起算诉讼时效。而该类欠条,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即该类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

     所以,一字之差,但区别十分重大,法律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望诸君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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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斌律师 简介


郭少斌律师 广州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曾任一大型企业法务部经理;现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兼任该律所副主任。

郭少斌律师以“专业,细致,用心”为服务宗旨,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丰富的从业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道,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收当事人的好评。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及非诉,刑事辩护。


【专业领域】: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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