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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一行莅临商会座谈交流

2024年3月21日下午,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蔡丽,监事刘子凡,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企业家代表陈景良、郑宝俊,文以化企项目助理吴恩宇一行7人莅临商会座谈交流。受许泽波会长委托,商会副会长姚晓芳、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秘书长林纯代表商会进行热情接待,理事冯泳琳,会员潘豪骏、张少彬等陪同交流。座谈现场在秘书长林纯的带领下,与会人员首先参观了商会办公室。随后双方移步会议室座谈交流。秘书长林纯从等方面作商会发展历程介绍。随后,与会人员共同观看蓝态公益宣传片,蓝态文以化企项目负责人钟冬梅向大家简单介绍了蓝态公益基金会的四大保障体系、七大善业板块等内容。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蔡丽从多个案例故事为大家分享蓝态公益活动取得的成效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等,并表示许多企业家曾经因为种种困惑而来到蓝态,经过持续不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学而时习之”,实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 蔡丽 发言副会长姚晓芳代表商会对蓝态公益基金会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姚会长表示:蓝态公益基金会是省内首家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旨的5A级慈善组织,其优秀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同时姚会长也分享了自己对于传统文化的心得体会,学习传统文化使人明智,唯有不断学习,方能提升自己的心智,从而增强内心的幸福感,进而改善生活质量。副会长姚晓芳 发言商道人生首席导师林文坚(一笑)表示蓝态十多年来深耕“文化”慈善,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助力家风家道的建设,此次座谈交流不仅是两会友谊的延续,也是开启未来合作的新可能。商道人生首席导师 林文坚(一笑)  发言在交流互动环节中,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分享通过接触优秀传统文化智慧滋养了身心,并随后将所学的传统文化应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推动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分享了他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及蓝态公益基金会给他带来的重要影响。商会理事冯泳琳表示,她刚从新西兰留学回国,希望能有机会参与到蓝态基业长青班,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会员潘豪骏分享了自己与蓝态公益结缘的过程和在蓝态公益学习过程中的收获和见解;会员张少彬则表示做公益是一辈子的事,希望尽己所能参与公益,多行善举,积德积福。左一:蓝态公益基金会理事范立方,右一: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陈景良左二:蓝态公益基金会监事刘子凡,右二:蓝态基金会企业代表郑宝俊左三:理事冯泳琳,右三:会员潘豪骏左四:会员张少彬,右四:交流现场活动在热烈的交流中落下帷幕,最后,双方进行纪念品互赠。大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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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蔡林律师】注册资本“认缴制”=“可以不缴”
发布时间:2019-04-03 09:59:56 阅读:20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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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可以不缴”

前言


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案例: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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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律师解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缴制注册资本”不等于“可以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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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林律师,广东澄海人,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现任社会职务: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分局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诉讼、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手机:13902833589 微信号:13902833589

      E-mail:caixing169@163.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大厦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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