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由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带队,普青学习团一行40余人来到顺德,与20多位顺德潮青代表展开交流互动,共同奔赴一场兼具温度与深度的成长之约。在学习活动开始前,顺德潮汕商会秘书长林纯与普青副主席兼秘书长张浩帆分别介绍了双方参会代表及商会概况,帮助两地潮青快速熟悉彼此、增进了解,为后续的深度交流与资源联动做好了铺垫。随后,顺德潮汕商会轮值执行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上台发言。她首先对普青代表团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两地潮青携手共进、共促发展的真诚期许。发言充分传递了顺德潮青的热情与诚意,也进一步凝聚了双方的合作共识。青年梦“享”讲堂本次活动上,广东省普宁商会青年委员会(普青)罗宁弟会长以“个人IP打造”作专题分享,以自身实战经历为切入点,生动拆解了个人IP的构建逻辑与影响力裂变路径。在短视频创作方面,罗会长带来了极具实操性的干货:从怎么拍好一条短视频讲起,详细拆解了“开头钩子如何打造、题材如何选取”,强调前3秒必须抓住注意力;中间内容要高密度信息输送,让观众持续获得价值;最后结尾如何巧妙引导点赞、关注或转化,整套方法论环环相扣。他同时指出,做短视频的核心不止是获取流量,更在于持续建立信任,让观众从 “刷到你” 真正走向 “相信你”。课程结合真实案例层层剖析,观点直击核心,现场潮青听得专注投入,纷纷表示内容 “听得懂、用得上”。分享的后半段,罗会长结合《赢家EMBA》行动教育的核心理念,深刻阐述了共读《赢利》对提升团队能力、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一个企业的成长,本质上是团队认知的同频与能力的跃迁。”他鼓励大家以书为媒领悟经营智慧,以学赋能助力企业发展,为年度目标推进凝聚思想与行动合力。在他的大力鼓励下,现场潮青纷纷响应,自发加入《赢利》学习成长群,开启连续10天的打卡学习。从一场分享到一个持续的学习行动,讲堂的热度正在延伸为更长线的成长动力。【走访名企・启迪青思】第一站: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 &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北滘海创大族机器人制造城,大家深入了解了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近距离观摩创新产品,真切感受到“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型跃迁。随后,在隆深机器人创新研究院院长陈新的带领下,大家实地观摩了机器人前沿技术与智能生产线。智能制造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眼前正在发生的产业变革。这一站让两地潮青对科技赋能传统制造有了更直观、更深层的理解。第二站:商会理事单位——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走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总部数智化基地——法迪奥钢艺术中心,这个融合工业材料美学与场景化体验的空间,让青年企业家们眼前一亮。法迪奥创始合伙人、直营总监欧阳球球分享了企业的品牌主张、制造工艺及高端全屋定制解决方案。冰冷的金属材料,同样可以被赋予温度与艺术生命力。法迪奥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传统行业完全可以走出高端化、品牌化的新路径,为自身企业的升级方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启发。从专题分享到实地研学,本次活动实现了广东普青与顺德潮青两地青年企业家的深度联动,不仅是一次知识与资源的双向奔赴,更是一场思想与情怀的同频共振。以交流促合作,以学习促成长,这既是我们的初衷,也是未来持续深耕的方向。面向未来,我们将继续搭建青年成长阵地,传承潮汕人敢闯敢试、勇立潮头的精神底色,为青年企业家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征途中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前言】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经常会因为逃避法律责任、担心被殴打等因素而选择逃逸,而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商业第三者险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责。现广东高院明确商业第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极大维护受害者权益。

2015年4月2日,A驾驶自有小汽车,因掉头转弯与B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B遭受重伤。A发生交通事故后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警察抓获。A已为自有小汽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认定A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B将A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要求免责。

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免除自己全部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
1、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2、肇事逃逸行为扩大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仅能要求投保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也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1、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若条款产生歧义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
2、投保人具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解释。
3、保险公司应对涉及免责、加重投保人责任等条款通过加大、加粗字体等方式提醒投保人,否则投保人有权对该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

黄瑾鸿律师,广东省饶平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4406201110047607。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并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高效服务为宗旨,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合理、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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