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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我会荣获2025年顺德区“四好”商会建设优秀案例荣誉

2026年1月22日下午,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五届七次执委(扩大)会议暨商会协会工作会议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会议全面总结2025年工作成效、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通过经验分享、政策解读等环节凝聚政企共识,为顺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会长许泽波及秘书长林纯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现场大合照会上,我会报送的《乡音调解化纠纷,多元服务惠百企》案例,成功获评2025年顺德区“四好”商会建设优秀案例。这份荣誉的取得,离不开顺德区工商联、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社会各界朋友及商会全体会员的鼎力支持与鼓励。商会始终以“四好”标准为引领,以服务会员为核心,聚焦乡音调解特色服务,搭建多元赋能平台,助力会员企业稳健发展,践行商会使命担当。荣誉既是鼓励更是鞭策,接下来,商会将以此次获奖为契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深化“四好”商会建设,优化服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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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黄瑾鸿律师】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9-04-01 16:30:59 阅读:4093次

前言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经常会因为逃避法律责任、担心被殴打等因素而选择逃逸,而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商业第三者险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责。现广东高院明确商业第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极大维护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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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2日,A驾驶自有小汽车,因掉头转弯与B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B遭受重伤。A发生交通事故后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警察抓获。A已为自有小汽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认定A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B将A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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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免除自己全部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1、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2、肇事逃逸行为扩大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仅能要求投保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也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律师建议】



    1、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若条款产生歧义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

    2、投保人具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解释。

    3、保险公司应对涉及免责、加重投保人责任等条款通过加大、加粗字体等方式提醒投保人,否则投保人有权对该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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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瑾鸿律师,广东省饶平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4406201110047607。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并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高效服务为宗旨,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合理、全面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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