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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潮青| 从南兴天虹到联塑集团,标杆参访×思想碰撞:百名青年企业家的“创新一日”

为深化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互鉴,拓宽青年企业家商业格局与战略视野,11月4日,顺德潮汕商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携手北滘青年企业家协会与龙江青年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标杆企业参访活动。逾百位青年企业家共同走进行业领军企业——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探访其发展脉络与创新实践,并通过进行深度思想碰撞,共探成长之道。  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理事、潮青副主任温慎泼,会员、潮青委员赖文科,秘书长林纯及会员、潮青代表共约30人积极参与本次联谊交流活动。探秘“黑灯工厂”的品质坚守与智造革新活动首站,学习团抵达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从顺德本土崛起的食品行业标杆,南兴天虹在全球坚果领域成就斐然,其新建成的总部基地更被誉为亚洲规模领先的坚果加工食品产业高地,堪称行业“黑灯工厂”典范。青年企业家一行实地观摩烘烤生产线与大包装车间,系统了解从原料甄选到成品出厂的全流程作业。参访过程中,大家不时驻足交流,深入探询企业在工艺优化、质量管控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对南兴天虹“以品质立本、以创新致远”的发展路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领略自动化转型的智造实践随后,参访团走进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管道行业的领军者,联塑的发展历程与转型实践为青年企业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在联塑印象馆,沉浸式的展示系统呈现了管道产品在生态城市与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生动诠释了企业“构筑美好人居环境”的使命担当。步入自动化生产车间,智能设备高效运转,机器人精准完成搬运、打包等工序,产品最终汇入立体化仓储系统,整个流程尽显智能化生产的卓越效能,令在场企业家深切感受到数字化转型对生产效率的全面提升。二代力量解锁创新密码随后,一场聚焦“二代力量如何解锁企业未来创新密码”的青年梦“享”讲堂如约而至。本次讲堂特邀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先生担任主讲嘉宾。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二代接班人,黄展雄先生自2012年归国后便扎根联塑,亲历企业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并于2025年5月正式出任执行董事,以新生代视野为企业持续注入创新活力。他以自身实践为蓝本,围绕家族企业传承、新技术融合与市场趋势洞察等维度展开深度分享。其观点凝结实战智慧与前瞻思考:创业须守正初心、广聚良才;深耕业务须扎根基层、勤调研;勇于试错,在经验沉淀中铺就成长阶梯;而实现创新破局,核心在于管理革新与认知迭代。他强调,作为青年企业家,既要坚守企业根基,更要以敏锐眼光捕捉时代机遇,在稳健经营与突破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黄董句句真知灼见,尽显青年领军者的思维深度,为在场企业家带来丰厚启迪。共探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之道为进一步深化交流,凝聚发展共识,活动特别设置“对话·新视野”环节。顺德潮汕商会副会长、潮青主任姚晓芳,北滘青企会长黄剑飞,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刘建国与龙江青企会长、联塑集团执行董事兼副总裁黄展雄同台对话,围绕“传承与创新的动态平衡”“新时代用人之道”“接班传承与创业破局的双向赋能”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碰撞思想火花。在“用人之道”的议题探讨中,黄展雄结合联塑集团实战经验,以“小语种人才定向培养+领航计划体系化赋能”为典型案例,清晰阐释了企业通过差异化人才布局精准匹配市场需求、抢占发展先机的实操路径,让抽象的人才管理理念转化为可借鉴的落地方案,引发在场企业家强烈共鸣。对话现场,各位嘉宾立足自身领域进行分享,形成观点互补的多元视角:商会潮青主任姚晓芳深植潮商“敢闯敢拼、务实笃行”的精神基因,结合家族企业传承与个人创业成长的双重经历,分享了青年企业家在守正与创新中的实践智慧;北滘青企黄剑飞会长从服务青年企业家的平台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二代接班群体的传承痛点与白手创业群体的突破难点,提出针对性支持思路;北滘青企刘建国常务副会长则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经验,客观分析了青年企业家在风险预判中的敏锐优势与经验短板,给出兼具理性与温度的优化建议。互动环节中,商会潮青代表陈伟彬、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梁志锐分别围绕“二代企业家成长路径系统规划”“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的创新策略”等实际问题提问。嘉宾们结合实战案例给出可落地的解决方案,让交流成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情谊联结·青创联动活动尾声,为纪念本次相聚、延续三方情谊,顺德潮汕商会与北滘青企协会代表分别向龙江青企会长黄展雄赠送了精心准备的纪念礼品,这份心意既承载着三方的真挚情谊,更凝聚着青年企业家群体深化联动、携手发展的共同期许。  潮商向来以“聚能而兴”为精神内核,未来,顺德潮汕商会将持续以会员需求为核心,深耕“纽带”职能,打造更多有温度、有干货、有高度的跨界交流平台,让潮商精神与顺德企业家精神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青年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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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林德洪律师】 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4-01 16:30:23 阅读:23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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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就民间借贷的界定、效力、利率事项等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解释,被认为是我国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关键性一步。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因此也弥生众多为规避法律风险合同约定,由于法律的欠缺,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导致涉及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林德洪律师 结合目前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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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支付的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未支付的利息法院仅保护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示范案例】:2016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即每月4000元。借款后,张三支付1月份利息4000元,之后张三拒不还款。

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约定每月利息4%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张三支付的1月份利息中有3000元受法律保护,另1000元利息约定无效,李四应退还或算为归还本金;从2月份起,由于张三未支付利息,法院仅保护年利率未超过24%的利息。因此,2月份之后,李四只能向张三主张每月2%的利息。

二.以预收利息、管理费、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服务费等减少本金或规避利息上线的约定无效。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借款服务费为5000元,预收1个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超过一个月未还,每月加收滞纳金2%。

案例中,虽约定张三借款10万元,但借款时李四以“服务费”名义扣除5000元,再以预收利息为由扣除2000元,实际张三拿到手的借款只有93000元,通过设立名目预先扣款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借款本金仍按张三实际收取的93000元计算。同时约定张三逾期还款每月加收滞纳金2%,会导致张三在逾期时实际利息增加为4%,违反司法解释对利息上线的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抵押担保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张三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同时张三将房产证交给李四,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规定设立抵押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在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房屋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条款才能生效,即房屋抵押登记是债权人取得优先权的法定前提,案例中,张三虽向李四交付房产证担,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房屋抵押担保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李四的债权只能按一般债权处理。

四.以房产过户为担保的担保约定无效。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张三将其房屋过户给李四,直到张三将借款还清后,李四再把房屋过户给张三。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担保权属于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担保权,因此以房屋过户的方式进行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李四应当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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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期满后,如张三未能还款,张三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0万元卖给李四,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借款期满,张三未还款,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将房屋卖给他。

案例中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而且都是当事人自愿约定,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如李四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张三将房屋卖给他,法院会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李四释明,要求李四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要求张三卖房,只能要求张三还款,如果李四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将裁定驳回李四的起诉。实际买卖合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六.银行转贷无效。

【示范案例】:张三与李四商量,由李四向银行贷款10万元,再借给张三,张三同意按每月2%支付利息给李四,李四认为每月2%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有利可图,遂同意借款。

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案例中,张三知道李四的钱是银行贷款得来,并同意高利转贷,导致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有关利息的约定、担保条款同时无效。因此,张三只需向李四返还借款本金10万,李四不但企图赚取利息差额的想法落空,也将损失相应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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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转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转贷无效。

【示范案例】: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合法化,以及允许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大亮点。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转贷的行为无效。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仅限于该企业内部的职工,不包括集团公司名下支公司的职工,否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八.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示范案例】:较为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赌博、非法集资等。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用途,但仍出借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总体而言,为保证借贷安全、减少纠纷,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界限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借贷双方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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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德洪律师,广东省汕头人,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0810405990,法律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民事、经济、合同、股东、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 手机:13790011851      

办公电话:0757-22613763

邮箱:lindehong2006@163.com

地址:大良新桂南路20号中博商厦

工作语言:国语、粤语、潮汕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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