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7日下午,顺德潮汕商会第二轮值小组工作部署会议在容桂粤禧楼三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第二轮值小组牵头主办,特别邀请第一轮值小组代表列席到场,分享4-7月轮值实操经验,为第二轮值小组传经送宝、衔接工作。会议伊始,商会秘书长林纯对第一轮值小组为期四个月的整体会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汇报。作为商会理事会轮值制度的首个试点轮值小组,第一轮值小组开创性组织片区会员轻量化互动聚餐工作模式,为商会轮值运行机制树立了参考范本。第一轮值小组轮值会长、监事长林文耀回顾第一轮值小组履职历程。他表示,小组在试点摸索阶段尽力完成各项工作,过程中仍有不少有待完善之处,感谢大家的包容理解,同时分享工作思路与实践心得,供第二轮值小组参考借鉴。林会长谈到,第一轮轮值小组重在探路筑基,希望两个轮值小组接续接力、彼此赋能,让商会轮值体系越走越成熟,更好服务全体会员。在随后的工作研讨环节,第二轮值小组全体参会成员围绕8月至11月轮值周期的工作计划畅所欲言、各献良策:吕义胜轮值会长对第一轮值小组打下的良好基础表示由衷感谢,号召组员加强内部沟通协作,确定延续片区轻量化互动聚餐模式,持续深入会员片区开展交流联动。王永汉轮值会长谈到,商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会员的参与和支持,唯有众人同心合力,才能共建共享商会平台资源。洪海林轮值执行会长提出,接下来将围绕税收新规、法律法规二大企业刚需方向,组织专题学习分享会,助力会员企业合规稳健经营。陈宏程轮值理事进一步建议,可针对性对接东南亚、泰国等海外市场,帮助会员企业拓宽海外资源对接渠道。马少东轮值理事提议,小组后续可以重点关注会员企业出海发展需求,探索布局海外业务的可行路径。黄小聪轮值理事则提议,可以多为会员解读社保相关政策,为企业做好配套咨询服务。蔡林轮值理事依托自身法律行业专业背景,提醒大家在企业经营与会务活动开展中严守合规底线,规避各类法律风险。王桂盛轮值理事表态,将全程积极参与各项商会会务,全力配合轮值小组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赖金辉轮值理事建议结合数字化发展趋势,重点留意商会新媒体运营、AI工具应用、行业算力资源互通等信息。本次列席的第一轮值小组代表也积极建言献策:刘智威监事代表第一轮值小组发言,建议秘书处要做好轮值期间财务资料的规范交接,保障账目清晰、流程合规透明。冯泳琳理事表示愿发挥自身行业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会员企业提供跨境资产规划、家族财富规划的业务对接支持。许泽波会长全程参与本次研讨并作出总结讲话。他充分肯定了第一轮值小组开拓探索的付出与成果,鼓励第二轮值小组承接前期良好基础,再接再厉、精益求精,把轮值服务、会务落地、会员服务做得更细致、更扎实。他强调,团结是潮商办会的核心底色,新会址建设、日常会务运营、内外资源互通,都需要全体会员同仁凝心聚力、抱团前行。吕义胜轮值会长也多次呼应团结办会的理念,凝聚小组共识。工作交流与研讨环节后,现场举行两个小组轮值旗帜交接仪式。第一轮轮值会长林文耀代表第一轮值小组将轮值旗帜郑重交付到吕义胜、王永汉两位第二轮值轮值会长手中,完成轮值使命的正式接力。接下来,第二轮值小组将积极务实履职,持续深化轮值制度,用心做好各项会员服务,稳步推进商会会务工作高质量开展。
【前言】
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大举外债,最终选择将公司注销以逃避债务,但公司注销并不意味公司股东就无须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2月22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钢材人民币406208.32元,2014年4月26日,A公司与B公司进行对账,确认A公司尚欠B公司人民30万元。2015年3月18日,A公司股东在没有书面通知B公司的情况下,委托会计事务所私自将A公司注销。2015年10月3日,B公司经查询得知A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2015年10月15日,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失去了承担民事义务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A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能在清算组成立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致使B公司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因此判决A公司股东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必须遵守严格的注销程序,若股东出现未经清算或者未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或者未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的,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股东为骗取工商局注销公司而隐瞒债务,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愿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则公司股东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黄瑾鸿律师,广东省饶平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4406201110047607。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并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高效服务为宗旨,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合理、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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